4月4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自2018年4月4日起,杭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申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应采取公证机构主持摇号方式开展销售工作。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一次性公开销售所有准售房源,并对“无房家庭”(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给予倾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专供“无房家庭”购买,具体比例由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购房意向登记方案,明确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地点和条件,意向登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关系户等购房的条款。意向客户登记数量超过准售房源数量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联系公证机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产生选房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并按序售房。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确保选房结果与网签名单一致,切实杜绝炒卖房号等行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摇号结果、选房结果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做好购房意向登记方案、购房意向登记汇总表、公证摇号结果、选房结果等证据保全。
《通知》还指出,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两次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3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中选后放弃选房、购房达三次(含)以上的家庭,自放弃选房、购房之日起6个月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接受其购房意向登记。
另悉,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可不实行公证摇号销售。
(整理自:中国新闻网、中新经纬 )
2022-09-26 07:53
2022-09-26 07:50
2022-09-26 07:46
2022-09-2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