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最新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公告显示,自今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可以不用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赠与公证材料。而且,相关手续费用也将大幅降低。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144号)第一条:“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 ‘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在解读这一新规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而随着新规的出台,如今为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上述赠与公证材料。由此市民可以免缴上述业务的公证费用。
另一方面,记者了解到,在近年来的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买卖双方都想用“假赠与”的方式代替买卖过户来规避税收。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中的免税手续,意味着赠与的费用又有所降低。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假赠与由于往往涉及签订虚假合同,因此买卖双方均有可能承担较大的签字风险。另一方面, 根据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赠与人为三代直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受赠房产时,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上述关系,受赠人则需要缴纳20%的个税税率,因此这对于购房者来说并不划算。根据今年国家最新出台的“3·30 新政”,证满2 年的商品房免征营业税、满5年唯一自住房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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