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我是索要我正当的生意所得
坐在公司门口车上的男子,就是杜运杰。杜运杰所叙述的事情经过大致与郑林丽所述相同。但关键的区别有三点:第一,杜运杰否认他说过秦明是他的“拍档”,他称自己和中介公司没有关系,郑林丽以中介公司违章操作为由拒绝付他钱,是没有道理的。杜运杰说,郑林丽委托他卖房,考虑到房子在火炬区,因而找了在该区做房产中介的秦明。第二,杜运杰第一次向郑林丽索要50万元时,郑林丽并未拒绝,而是回答“等完成交易再说”。“考虑到老乡关系,也想她是这么大一个公司的高管,所以我也没有催她。”杜运杰说。第三,杜运杰说,购房者是他找来的,他为郑林丽成功卖房做了工作,理应获得郑林丽承诺的报酬。但郑林丽称,购房者说根本不认识杜运杰。对于她的说法,杜运杰回应:“我只要按照你的委托把你的房子卖出去了就行了,至于我是怎么卖出去的和你无关。”
中介公司:本公司没有任何违规操作
秦明介绍的过程也基本大同小异。但他间接否认了杜运杰关于购房者是杜运杰引入的说法,称购房者是公司的老客户,正是考虑到老客户关系,还把中介佣金从通常的3%降到了2%。
秦明也承认郑林丽给杜运杰的委托书是他所写。但认为这是因为其他两人都称不懂,要求他代为手书的。至于他在委托书上签名,也是作为见证人而已。
对于委托书所委托的对象,秦明说是杜运杰。“我们作为专业的中介公司,不可能做出任何违规操作。郑林丽和杜运杰之间的争执和公司完全无关,我个人,也只是出于朋友的角度劝说。”
律师说法
当事人应该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分歧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安认为,如果郑林丽是把售房事项委托给自然人杜运杰,杜运杰按照委托约定收取酬劳,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中介公司这样做,肯定是违规的。由于目前没有看到关键证据委托书,所以对于争执的事情不能加以定性。而且,委托书的具体表述也很重要,可能不只是一个委托谁的问题。
此外,即使是委托给杜运杰帮忙出售房子,也不一定意味着杜运杰就有理由收取50 万元的差额。这中间的关键在于杜运杰在交易中到底做了些什么。如果按照郑林丽的说法,他只是引荐了一家中介公司,那么他收取50 万元是有些太高了。
徐小安说,杜运杰尽快停止这种把车停在人家公司门口的做法。正确的做法是:杜运杰拿出相关证据,依靠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徐小安认为,此事反映出郑林丽对相关知识和人情世故的欠缺,事前应该找专业人士咨询,而不该轻信所谓老乡或同学的承诺。这是本纠纷事件给市民的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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