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下称本项目)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范围内土地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属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补偿安置依据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二)本项目补偿的面积依据
本项目补偿安置的面积依据为《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面积。
本项目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既有建筑面积,又有套内面积。为统一补偿口径,本项目补偿安置依据的面积特指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与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对于房屋所有权证仅记载套内建筑面积的,应补充共有建筑面积后,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四)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与房屋一同征收。
二、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及补助奖励方案
(一)货币补偿。
1.自用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按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获得以下九类补偿:
(1)依据评估价进行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依据评估价进行的被征收房屋非毛坯补偿;
(3)对于产权证记载之外的房屋(即未经登记的建筑,下称产权之外房屋),征收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将依法给予补偿。(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构筑物与附着物补偿;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迁移、临时安置的补偿;
(6)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7)征收补助:用于被征收人的房屋改善;
(8)征收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且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获得征收奖励,用于被征收人的房屋非毛坯改善。
(9)整体按期搬迁奖: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全部完成搬迁,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整体按期搬迁奖。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参考评估价确定。
本项目根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市场交易评估价、土地与房屋重置评估价、住宅保护价,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房屋价值补偿。
3.房屋不是自有或房屋不是自用的补偿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上述九项补偿中相应的补偿(详见《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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