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门: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据查,《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职责,此外《物权法》七十六条也明确“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应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昨日记者联系仓山区房管局物业科相关工作人员,得知此事他们已经了解核实,业主委员会的确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招投标,这并不合法。她表示,已交代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选聘、解聘物管公司进行表决。
建新镇江滨社区莫主任告诉记者,社区方面正在努力协调,希望能补开业主大会。
2022-09-26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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