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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整治出租屋乱象 将阳台改房间出租最高罚三万元

来源:  南方日报 中山房掌柜  2015-10-26 11:36:50
[摘要]包括不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登记的可罚1000元,出租“房中房”或将阳台、厨房等非居住空间改为居住空间的,最高可罚3万元

  包括不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登记的可罚1000元,出租“房中房”或将阳台、厨房等非居住空间改为居住空间的,最高可罚3万元。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官网挂出《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部由广州市住建委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对出租人提出了很多责任义务和处罚条款,包括不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登记的可罚1000元,出租“房中房”或将阳台、厨房等非居住空间改为居住空间的,最高可罚3万元。

  房屋租赁未备案罚房东1000元

  记者注意到,《条例》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出租房的租赁信息登记平台,由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街道、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信息的收集。

  《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义务,第一点就是“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屋来源资料;房屋租赁合同。

  为了方便租赁双方进行备案登记,《条例》明确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租赁备案,如果是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租赁合同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未来还可能通过互联网自行办理备案。

  对于不配合备案管理的业主、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条例规定了很多处罚性措施。比如,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未按时报送房屋租赁信息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为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备案的业主,条例拟规定,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的罚款。

  “家庭旅馆”被禁止

  在起草说明中称,因目前住房保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居住人需求,加之旧城区改造、房价不断上涨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作用,“群租”“时租”“日租”等新型租赁形式成为广州租赁市场的“雨后春笋”,而这些新型租赁形式因其对承租人要求低、价格底、租住便捷,日益成为低收入群体尤其是流动人口的选择。

  但正因为租住来去自由、承租人各色各样,导致新形态的租赁房屋发生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结构安全甚至涉恐涉暴等诸多安全隐患。因此,《条例》在现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群租”“日租”“时租”的规定,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六项出租人义务,其中包括: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等,并禁止出租人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以旅馆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否则,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部门有监督检查权

  此次出台的《条例》,如何杜绝长久以来存在的监管漏洞?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这项监督检查权,可以通过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由其促成交易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租赁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等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相关资料;要求房屋租赁经营机构提交房屋租赁经营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经营机构进行询问;拍照、摄影、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向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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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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