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关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下称“违法行为”),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需要强制执行。即,本次意见稿针对的不仅仅是普通公职单位的强制缴纳,就连普通民办公司都必须强制缴纳公积金。而此前由于执法文件的缺失,公积金中心并没有强制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做法,而意见稿一旦落地,则公积金中心执法就“言正名顺”了。
意见稿建议,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立案追缴。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稿还称,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罚款的条件,意见稿也有细致分类。例如,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小于3个月、单位已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人数50人以下的等情况处罚1万-2万元;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4个月,已办理登记手续但未为职工办理账户,人数50-75人的罚款2万-3万元;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4-6个月、单位已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人数75-100人的处罚3万-4万元;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6-24个月、单位已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人数100-500人的处罚4万-5万元;最严重的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24个月以上、单位已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人数500人以上的处罚5万元。
(整理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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