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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签合同后欲加收维修基金 卖家因3000元违约要赔6万元

来源:  中山日报 张房耿 中山房掌柜  2017-03-06 08:48:13
[摘要]买二手房并签下了合同,买家陈先生付了定金后,卖家刘女士却坚持要加收3000元维修基金,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 因索要维修基金撤销交易 2015年12月,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港口镇胜隆西路一处99平方米的商品 ...

  买二手房并签下了合同,买家陈先生付了定金后,卖家刘女士却坚持要加收3000元维修基金,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

  因索要维修基金撤销交易

  2015年12月,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港口镇胜隆西路一处99平方米的商品房。12月20日,他和卖家刘女士与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是44.3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先后共支付6万元定金。但在去年1月中旬,双方因为3000元维修基金闹起了不愉快。陈先生说,他和中介公司通知刘女士协助办理按揭手续,但刘女士拒绝提供资料。“卖家要求我在购房总价之外再支付3000元维修基金,我不同意。她则称,如不同意双方就去把单(合同)撤了。”陈先生说。

  对此,刘女士却是另一番说法:“房子总价本来就不包括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这份合同是中介拟定好让我签名的,里面有很多争议的地方,中介暗箱操作,让我在不平等的条件下签订了合同,应该撤销。”

  卖家一审被判违约

  2016年3月,刘女士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不将房子卖给陈先生。随后,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说明。“合同签署时,刘女士确实针对合同第二条明确提出维修基金不应包含在房屋总价内,而陈先生当即表示如果不包含则不再购买。后经沟通,刘女士表示同意并签了字。”中介公司称,刘女士后来收到定金后,又再次提出要收维修基金。并且,刘女士因此没有配合陈先生办理按揭手续,并拒绝出售房子。

  市第一法院认为,刘女士称合同是在不平等条件下签订的,但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刘女士收取定金后,超出合同要求陈先生再支付3000元维修基金,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屋交易失败。因此,刘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近日,法院一审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给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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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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