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参考评估价确定。
本项目根据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市场交易评估价、土地与房屋重置评估价、住宅保护价,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房屋价值补偿。
3.房屋不是自有或房屋不是自用的补偿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上述九项补偿中相应的补偿(详见《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二)产权调换及福利承租户、居住困难户安置。
1.本项目实施等价交换。被征收人按所获得的房屋类补偿总额,与选定产权调换房以调换价格计算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2.本项目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西区彩虹片区,小区名称为:“星月彩虹商住小区”。
3.被征收人按事先登记的房屋户型与约定的选房程序、顺序,按自身需要选择调换房屋。被征收人至少可以选择到“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15”的调换房屋。
4.以被征收房屋每一独立产权证计算,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调换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调换房屋的出售单价结算。
5.福利承租人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80%进行货币补偿,也可按原承租面积安置,租金按相关规定交纳。福利承租人安置后,不享有征收补助。
6.本项目居住困难户(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福利承租人),参照中山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困难划定的标准,按有效应计人口、每人建筑面积13㎡进行安置。其中,在应安置面积(人均13㎡)之内,都可按照调换价格结算差价。
(三)搬迁与迁移费。
1.住宅的搬迁与迁移费:按每家3000元补偿。
2.办公、商铺、工厂、仓库等的搬迁与迁移费:按每家6000元补偿。
3.有特殊机械等搬迁要求的,搬迁费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4.搬迁费包括:空调、热水器等常用的需专业人员拆装的家电迁移费,以及搬家费。
5.本项所称的“家”,是以一本独立产权证或一份有效福利承租协议为计算单位,而不是以户口本为计算单位。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正在经营的经营性用房 (含住改商用房),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如下:
1.商铺:50元/㎡·月;
2.工厂、洗车场、小加工业:30元/㎡·月;
3.上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
4.“正在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日之前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交纳过税费。
(五)征收补助。
本项目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其产权面积,给予以下标准的征收补助:
1.住宅、商业、办公: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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