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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能履行 受限购限贷影响无法买房

来源:信息时报  何小敏 中山房掌柜  2015-05-05 02:41:34
[摘要]社会生活中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地产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约定为准备进行房屋买卖的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以及其他协助提供有关服务以促成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收取报酬的合同

    社会生活中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地产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约定为准备进行房屋买卖的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以及其他协助提供有关服务以促成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收取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属性是有偿、提供信息或者机会的合同。房屋买卖因受限购、限贷政策影响,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买受人可否向中介公司主张返还居间费用?越秀法院戴法官将为你解答。

  《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因限购、限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变更、解除或实际不能履行的,如果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居间合同中不存在有关于报酬以交易顺利完成为条件的明确约定等情形,只要居间人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并且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过错,买卖双方都不得请求以此解除居间合同,也不得请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

  若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过错,涉及调控政策包括明知买受人属于被限购限贷对象而仍然告知或许诺可以帮助其过户或获得房贷,致使委托人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之下签订居间合同,委托人无需为此向中介机构支付居间服务费用。中介机构存在上述过错情形将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必须解除。如果委托人因此遭受损失,还有权向中介机构主张赔偿。

  戴法官表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房款数额大、交易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出于交易安全、风险防范等因素考虑,几乎绝大多数交易都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定居间合同促成的。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保障自己的忠实服务义务并收取对价,委托人在权利受损时更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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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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