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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 开发商不可作价补偿

来源:中山日报  李丹丹 中山房掌柜  2015-04-24 09:14:32
[摘要]中山市城乡规划局草拟了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依法对该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该意见,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市城乡规划局草拟了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搬进新房居住了,说好的公建配套呢?”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一些业主搬进新居之后,发现之前规划的幼儿园不见踪影,菜肉市场等也不见了。记者昨日从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完善公建配套收费政策制度,市城乡规划局草拟了 《关于规范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依法对该实施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该意见,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一般来说,小区配套公建项目为居住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包括菜肉市场、幼儿园、派出所、社区卫生站、社区管理用房、老人妇幼活动中心、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排水泵站,以及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镇)政府约定建设的其他项目等。此次《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拟出让建设用地和可申请办理转功能的建设用地。

  全市拟出让建设用地和可申请办理转功能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将依据控规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如涉及有配套公建规划要求的,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项目,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配套公建的接收单位等具体要求。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对于已经出让的历史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没有规定具体配套公建项目,但有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的,原则上可依据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按规划条件要求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建用房进行折算;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有规定具体配套公建项目的,原则上必须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配套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时,可按方案提供公共绿地或公建用房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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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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