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正在开展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已形成初步成果并完成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程序。现将该修订稿予以公示。
相比原《管理办法》,该修订稿有七大方面做出了调整:提高了配建门槛;明确了新出让用地住宅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要求;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修订用住宅、商铺进行抵缴的折算比例;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整合了《操作细则》的相关内容;完善了附表内容。
附修订说明
公告指出,《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规通〔2015〕72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已有三年时间,随后配套出台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也已执行两年时间。该两个办法颁布的背景为取消公建配套收费后的项目用地公建配套设施配缴问题。由于历史用地情况多,问题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各镇区、各政策使用单位反映配建门槛过低、计算抵缴面积存在不清晰、条文不明确的地方,结合近年出台、执行的其他相关政策,部分条文也存在不适用和需要调整的情况,特开展此次修订工作。
(一)提高了配建门槛。
《管理办法》征集修改意见过程中,多有镇区、建设单位反映存在配建的配套公建设施面积小,难以移交和管理。建议可统一进行异地配建,或折价收费。文件出台的背景,正是由于相关上位文件规定,不允许属地再征收折价款,因此无法采用折价收费的方式。而针对异地配建的问题,考虑到公建配套设施作用为服务周边群众,远距离的异地配建使得配套设施失去服务意义。由于目前我市用地实行宗地管理,而且各个项目建设时序、建设单位等情况各有不同,情况较复杂。经研究,目前实施配套公建设施异地配建的办法较难进行操作管理,难以确保配套公建设施落实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而完全取消配套公建设施的做法,不利于完善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的空间布置,影响政策公平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遇到的具体问题,综合考虑配建公建设施的面积大小及实用性能,经采用多种情形进行模拟测算,适当降低了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门槛。即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情况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另外,明确“属私人名下的,用地面积2亩以下的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可免配建配套公建用地及配套公建建筑。”
(二)明确了新出让用地住宅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要求。
新出让居住用地,当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的面积可纳入计算。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
(三)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
原《管理办法》中对公共绿地用作抵缴配套公建用地后是否还能计入绿地率指标存在不明确。此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市政道路,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分割,不得再将其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不纳入指标计算;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未进行分割,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其容积率可按合同约定值在项目中使用。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公共绿地或规划报建方案中提供沿路、沿河绿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的,该部分用地的容积率可在项目中使用,但该部分绿地、绿带用地不纳入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且不作为小区绿地。”
(四)修订用住宅、商铺进行抵缴的折算比例。
根据目前市场最新情况,修改调整折算比例。由原来的“住宅折算系数0.8,商铺折算系数1.2”修改为“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提供的商铺、住宅建筑面积。”即均为1:1。
(五)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
原《管理办法》中对车位是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认定不明确。此次明确了“有独立用地的公建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在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用作抵缴的商铺、住宅所配建的车位不算入配套公建设施面积,整体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
(六)整合了《操作细则》的相关内容
此次办法修订整合了《操作细则》的内容,内容相近的部分进行了合并。针对配套公建设施分期建设的时序问题,《操作细则》中规定的50%、70%工程量较难进行把控和认定,此次修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项目期数进行限定。即“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
(七)完善了附表内容
完善了《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增加各领域最新文件要求的如文化、体育、党建等方面的配套公建设施要求。明确了哪些设施属于配套公建设施范筹。
附修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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