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下午,重庆市财政局官网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重庆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购买商品房税收优惠、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等5项政策作出调整。《通知》表示重庆市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将由之前的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提前到今年8月1日停止执行。
调整5项房地产政策
该《通知》由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下发,对以下5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由15%调整为20%。
二是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三是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政策。
四是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住房的契税、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家庭持有住房套数情况以全市为范围进行认定。
五是自2018年8月1日起,不再执行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对2018年8月1日前已满一个补助年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补助年度到期后3个月内进行申报办理;对2018年8月1日前未满一个补助年度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按补助年度内购房按揭贷款已支付月份据实办理;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产权人,可在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30日进行申报办理,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取消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
在本次调整的5项政策中,对购房者意义较大的是第五条,即在8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进行财政补助的政策。
事实上,该政策之前为重庆市独有。2010年9月,重庆市财政局首次公布该政策。政策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补助方式和计算方法为: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按揭本息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来源:每经网)
2022-09-26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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