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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政:7月1日起非云南省户籍自然人限购1套房

来源:  房掌柜 整理 中山房掌柜  2018-07-02 07:04:59
[摘要]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 ...

  7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稳定昆明市商品住房市场。《通知》明确,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据了解,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包括: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滇池旅游度假区。

  《通知》还规定,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

  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未售房源(未网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价格确定。

  同时,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预售价格。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预售价格,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预售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6个月内,每月实际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项目、同品质、同类型最近一个月的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预售价格6个月后方可申请调整,且每12个月内,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

  对不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暂停办理商品住房现售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通知》强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预售价格、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于 观点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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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毓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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