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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房源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 严格按申报价销售

来源:  房掌柜 整理 中山房掌柜  2018-05-10 10:25:10
[摘要]近日,广东江门市住建局公示了《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企业信息( ...

  近日,广东江门市住建局公示了《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企业信息(证件);商品房基本信息,包括项目有关证件、有关合约文本、规划设计图纸、价格信息;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信息;商品房装饰装修信息(本项仅适用于全装修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同时在全装修样板房显著位置公示);其它需公示的内容等。

  在价格公示方面,《办法》要求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以及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信息(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在其它需公示的内容方面,《办法》还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在购房特别提示信息方面,《办法》指出,项目及周边影响因素也要公示。该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影响业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其中明确指出包括各类污染、辐射、规划的公共设施、环境变迁情况以及邻避设施或其他因素等。

  此外,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同时,在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示的房源信息中显示为“可售”且未被认购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不得分期销售。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件、文件、图纸等,如实向购房人介绍商品房项目相关情况,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误导购房人;对购房人在销售现场查询公示信息,应积极提供协助和指引;对购房人想要了解的其他合理的交易、消费信息,应及时、准确提供;若购房人提出查验原件,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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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毓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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