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下别墅却得知房子正下方的车位被开发商卖给了另一名业主,今年1月24日,吴先生将坦洲某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将车位转让给他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1万元。开发商此举是否违约?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吴先生于去年12月21日取得了坦洲某小区一套别墅104房的房屋产权证书。而就在吴先生取得产权证书的前3个月,开发商将地下车库294号车位卖给了小区其他业主。
吴先生对此非常不满,“294号车位是104房的配套车位,就在104房正下方,房屋电箱,入户光纤都在其中,没有这些配套设施此房产都不具备使用条件,将来相关的装修、维修工位都要利用这个地方,所以根本不能与房子分开出售。”
2018年1月24日,吴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104房与294号车位相互独立,并非别墅配套车位,开发商已经在2016年12月取得了车位的独立产权。”
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
法院为何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就104房而言,吴先生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双方并没有就购买294 号车位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吴先生和开发商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合同权利及义务。
延伸阅读:小区车位到底是谁的?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以《物权法》为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中山日报)
2022-09-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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