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市规土委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4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售价格管理
(一)建立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售审批预审查制度。我委各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前,需对拟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资料进行前期审查,对项目的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按照《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拟申请预售项目属首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按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计,以下同)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周边无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可参照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二手房价格由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提供或由申请企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拟申请预售项目属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价格,如前一期销售的项目无同类户型或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可参照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
我委各管理局对拟申请预售项目的申报资料和价格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将项目有关情况按规定格式报委员会,预售受理时间由委员会按照前期已报预售计划做全市统一调配,房地产业处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预售项目的高低搭配工作。
(二)完善预售价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制度。预售价格备案仍按当前操作的程序办理,各管理局在办理预售审批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上调备案价格的变更手续,各管理局不再办理相应上调价格系统数据修改的有关手续,下调备案价格也需有度有节奏开展,不得短期内大幅度下调,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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