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陈伯回国后先后娶了两位太太,生育了6个子女。陈伯共置下4套房产,就这4套房产的继承权,陈伯的两房儿孙打起了官司。近日,这宗持续了3年多的官司终于审结,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两原告可对其中的两处房产各自继承1/6产权。
案情:
两原告要求各分得四套房产的1/6产权
陈伯1946年从澳洲归国后,在石岐区老安山街修建了4间房屋。土改时期,其中两处房产被没收。1963年,陈伯去世。二十多年后,1989年,市政府批准退还陈伯这两套房产,出具了华侨房屋产权证明书,并登记在陈伯的名下。
陈伯先后娶了两个妻子,第一任妻子为他生育了4个孩子,分别是陈国、陈富、陈民和陈安。大儿子陈国去世,留下一个独子。二儿子陈富和妻子也已故去,二人育有两子,仅一子陈更在世,陈伯的另外两套房产便登记在陈更名下。三儿子和四儿子已移居国外,无法取得联系。
陈伯的第二任妻子则为他生育了2个儿子,陈政和陈策。二人将陈更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人可以各自继承父亲留下的四套房产1/6的产权。
庭审:
一审:只就两处房产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陈更名下的两套房产,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别为自建、继承。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公信力。
如陈政和陈策认为该两处房产属父亲和母亲遗产,应先对其相对性进行确定后再行主张。但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对两处房产进行确权已超出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法院仅对另两处房产处理。支持两原告分别继承两处房产的1/6产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政和陈策二人主张分别继承两处房产的1/6的产权份额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可以继承两处房产的继承人分别有第二任妻子、陈国的儿子、陈富、陈民、陈安,以及本案的原告陈政和陈策。
其中,陈国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因此遗产由余下六人继承。由于陈伯的三儿子和四儿子身在国外,无法取得联系,法院认为应保留二人的继承份额。第二任妻子由于已故,其1/6的产权份额由两个儿子陈政和陈策,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陈政和陈策的诉求,判二人可对两处房产各自继承1/6产权。
二审:所涉遗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陈政和陈策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遗产属于陈伯与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从这个角度来讲,经过重新计算,认为二人应该就涉案的四套房产,各继承9/24产权份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陈伯与二人的母亲于1947年结婚,而引发讼争的四套房产于1946年兴建,因此认定,该四套房产为陈伯的个人财产。
近日,这宗持续了3年多的官司终于审结,二审法院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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