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强调,为落实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
《意见》提到,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同时,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2022-09-23 07:57
2022-09-23 07:53
2022-09-23 07:50
2022-09-23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