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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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