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市政府公布,新出台的《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的居住房屋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和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该办法中规定,居住房屋出租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是与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同时,《办法》指出,居住房屋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地下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房屋不得用于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如将属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房屋用于出租,住建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办法》还明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代理业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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