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9月10日试行,有效期为3年。9月10日起,电梯房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按照7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此次《实施细则》对监督资金的使用、维修资金支付等情况都进行了明确。
■电梯房按70元/平方米交存
目前,中山住宅维修资金的首期缴存标准为30-50元/平方米,此次《实施细则》将首期交存标准分为两类,首先是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另外车位、车库按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用钱必须征求业主意见
《实施细则》明确,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户,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交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遵循查看现场,拟定使用方案并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并获得“双2/3”通过(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公示30天以上,才能由申请人代表业主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并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工程通过验收,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村(居)委会、镇(区)住建部门加具意见,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列支,市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支付维修资金的通知。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如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不需“双2/3”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立即组织抢修和更新、改造,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工作,其费用按规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核准后办理列支手续,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来源:中山日报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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