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

筛选
当前位置:中山房地产网  > 楼市聚焦 > 中山楼市
分享到
微信扫码分享
房掌柜小程序端

房掌柜小程序端

点赞(0)
收藏

天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分割转让

来源:  房掌柜 整理 中山房掌柜  2018-07-19 11:17:58
[摘要]近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 ...

  近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通知》提及,企业应当同步建设同项目内的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内有多幢楼房为自持租赁住房的,应当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建设;一幢楼房中兼有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套为单位在同一楼门或楼层集中设置。

  企业在首次申请办理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销售许可时,应当按照集中设置的原则一次性确定全部自持租赁住房具体位置,且自持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上述事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出售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信息。

  据悉,《通知》还明确,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一次性申请整体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记“自持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

  企业可以将自持租赁住房通过批量租赁方式出租给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家庭出租;也可以直接出租给符合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领取出租人补贴。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的测量登记面积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应当将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调整为自持租赁住房;调整后仍未达到自持面积的,应当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让人交纳违约金。

  (来源:观点地产网)

分享到:
责任编辑:李嘉嘉

转载或内容合作请点击转载说明,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楼市爆料寻求报道,请点击这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房掌柜赞同其观点。

新闻排行

新闻推荐

  1. 1深中通道伶仃洋大桥主缆索股完成架设
  2. 2中山购房消费券可用商家名单公布!
  3. 3中山“四纵五横”高速路网渐成型
  4. 4南区首个多宗用地整合改造项目动工
  5. 5中山“四纵五横”高速路网渐成型
  6. 6深江铁路即将全线开工
  7. 7翠亨新区建设自贸区中山联动发展区
  8. 8深中通道沉管隧道E21管节完成沉放对接
  9. 9坦洲“智慧停车”新增182个泊位
  10. 10翠亨新区“工改”行动拆除建筑近5万㎡

楼盘推荐

视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