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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细则 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全过程

来源:  房掌柜 整理 中山房掌柜  2018-07-10 07:22:43
[摘要]近日,陕西省公证协会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证机构办理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对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的申请人的资格做出要求;所有公证机构办理的西安市限售范围内的拟对外销售(包含预 ...

  近日,陕西省公证协会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证机构办理商品住房销 售摇号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对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的申请人的资格做出要求;所有公证机构办理的西安市限售范围内的拟对外销售(包含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均适用该细则。

  通知要求,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的申请人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证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证法》等的要求;申请人拟进行销售楼盘的五证是否齐全;销售公告是否具体、详实、可行;申请人是否已按要求对销售公告进行了公示。

  公证机构应当至少指派4名公证人员办理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其中至少要有1名公证员。

  通知对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后的具体做法做出指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可以采取传统摇号方式、电脑摇号方式、以及传统摇号加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

  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使用的摇号软件应由公证机构或公证管理机构提供,公证机构使用的摇号软件光盘每次活动至少两张,分为A、B盘。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的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申请后,应当通过本机构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对申请人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意向登记购房人名单、摇号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公证机构办理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房地产公司代表、意向购房人代表(3-5人)等作为监督人员前往摇号现场进行监督。

  摇号活动必须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或公证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主持人应当由公证机构指派。公证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对摇号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

  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的,应当现场随机选择封存的电脑和摇号软件光盘(A盘、B盘),并现场装入摇号软件,摇号专用电脑不得接入互联网。

  同时,通知对摇号结束后的事宜,以及公证人员对现场出现各种情形的处理做出指示;摇号活动结束后,对摇号活动所使用的器具、电脑、摇号软件、保存在摇号电脑中的数据应当一并封存,至摇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启封。摇号使用的软件光盘和刻录的录像视听资料应当随卷宗存档。

  公示期内,如登记购房人(包含意向登记购房人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验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监督人员提出异议且不能及时解决的,公证机构应推迟选房活动时间,待异议解决后方可继续进行,解决异议时间不计入办理公证时间。摇号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公证机构应在摇号活动结束后5日内出具公证书。

  选房人选中房屋后,公证人员应当对选房人的信息及其选中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并监督申请人同步记录,待选房活动结束后,公证人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公证人员认为选房活动符合已公示的选房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公证人员应当监督申请人在选房结果文件上签名、盖章,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选房过程应当全程录像,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公证人员如发现当事人在摇号、选房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公证,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或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来源于 观点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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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毓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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