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此次《条例》针对近年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增加居住证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含金量”更重 不再设有效期
省公安厅统计,目前广东有流动人口4369万,其中约95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按照上位法规定,居住登记满半年发证,可以避免居住证浪费,减轻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因此,2009年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新修订的《条例》重新设定居住证功能定位。将原先规定“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扩充到既是居住证明,又是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根据《条例》第27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还重新设定有关居住证期限及签注的条款。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一次,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省公安厅提醒,《条例》修订实施后,来粤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和签注应该注意,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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